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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们为您讲到了关于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方法,之前主要为您介绍了态度的问题,而在今天就要为您介绍具体的方法了,看看何种措施是适合的?何种空气过滤器是有效的?
我们前面说到,环境“公地”与每个个人健康、生活质量密切相关,那么就需要社会的普遍参与和监督,以此来限制产生外部费用的产品的生产,激励有外部效益的公共产品的生产。到目前为止,控制大气污染的手段主要有以下的四种:
一、设定财产权
设定财产权是近代以来市场经济下“经济人”的习惯,也是迎合私权社会的一种制度化设计,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司法者曾经在上世纪60至90年代经过不懈地探索,默默创设了一系列既顾及在环境“公地”中受益经济效益又能为环境“公地”中受害人接受的折中做法排污权,它在很多方面跟早先我们已经在公共物利用中创设的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捕猎权等法定特别用益物权很是接近,它实际上是一个鼓励公共用品生产者向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品的制度,当然也是把“外部化”费用计入生产者成本的不错的经济刺激办法。
这样的方法至少可以增强生产者的节约意识和观念,排污权和法定用益物权就在于给定了一个能够为环境“公地”受害人接受的“总量”,并不意味着不排污,并不意味着没有受害人,更不意味着我们每个身处环境“公地”的人能够拿到应当从环境“公地”产生的总福利中属于他或她的一份子。因此,运用排污权这样生根于市场交易理论的财产权来鼓励减轻环境污染并不像鼓励一般公共品生产那样容易和有效;设定财产权的效益范围太有限了,也受它自身底线的限制,把那些不付费用的占便宜者从已付费用的人所享用的公共品中排除出去是十分困难的。
二、政府直接管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与设定财产权相比政府更愿意采用利用税款岁入由自己直接向公众提供环境公共品,而所谓的直接管理是政府控制空气污染更愿意采取的手段。因为这种方法的目标清楚,就是控制环境污染;措施简单,就是禁止超标排污;方法直接,针对排污对象发出行政命令或实施强制措施;执法者乐意,权力有地儿使了。
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监管措施大部分为政府直接管理,但是人类数百年的法制化经验,使人们更愿意接受莱昂·狄骥的观点:经济社会中,执法人员也是“经济人”。更不排除执法机构把自身当作一个事实上的“经济人”来看待,执法者的强制措施不是采用发布禁令或者判处刑罚的方法,而是采用各种经济制裁譬如罚款等时,直接管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能就不单单是环境“公地”了,溢出效应会吞没人们对污染防控树立起来的所有信心。于是,产生了其他一些跟直接管理结合使用的防控、治理空气污染的方法,包括补助、收费。
三、补助措施
为了避免向社会提供一般消费品的生产单位或能够向公众提供公共品的生产单位向外界过渡排放污染物即产生外部费用,政府采取替排污生产单位全额或部分埋单的方式支付其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比如说对防污染设施安装给予特别减、免税照顾等税收刺激措施,或者发放贷款等金融支持方案,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政府拨款给市、县(区)用以建造各种废弃物处理设施等等,来鼓励排污生产单位减少向外界环境排污。
四、收费方法
收费是弥补以上几种制度化措施不足的替代方法,这是政府要求所有产生外部费用或者不能向社会提供环境公共品的私人活动缴纳一定数额费用的制度化设计。这种方法明显不同于前几种手段的方面就是它的普遍性,要求每一个身处特定环境中的个人和单位都要对环境“公地”承担义务和责任,具有形式公平性。也对“生产者”产生了一种类似刺激市场的方法,迫使“生产者”改变活动的方式、方法,但是正是它具有形式公平性,所以收费额的确定应尽量按照获益而定,以大限度地避免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尽可能地趋近实质公平。
以上的几种环境污染防控治理措施也都是从广义上进行说明的,但是也可以给我们的污染治理很好的思路,掌握了基本的思路之后,我们就可以制定相关的措施和选择适合的空气过滤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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