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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近期广征高招

关键词: 净化设备

市法制办自1月19日起就《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月8日共收到市民、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正式意见、建议348份。其中限行问题获得多关注,共有109份意见。现在就跟随我们的空气净化设备有经验的人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情况吧!

《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此外,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且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提出质疑:限行、停驶,从谁做起?市民建议《条例》应该分层次制定措施,例如重污染情形时先行采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部分公务用车”,不能解决问题时再“对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等强制性措施。

此外,还有市民认为限行只是权宜之计,《条例》应该从整体性、多角度出发。首先,限制机动车总量,否则车辆持续增长之后尾气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第二步要大力推行公交优先,鼓励绿色出行,特别提到很多人之所以拒绝乘坐公共交通,在于拥堵和晚点,所以要扩大公交专用道辐射面积,还要注重科技创新,引入国外先进经验,例如苏黎世在红绿灯交叉路口300米处安装电子感应器,当公交车接近路口时感应器将信号传给交通信号灯计算控制系统,红绿灯及时变绿一路畅行,公交车基本不会晚点。

《条例》明确了“累计处罚”、“追究刑责”等罚则,且高罚款额度提升到100万元,处罚力度相较之前有了大幅提高。而且,此次征求意见得到了十几家化工、水泥、电力、汽车制造等企业的回应,企业总体上认可草案为企业设定的社会责任和采取的管理措施。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建议应该将按日处罚写入法规,例如“对于超标排污、偷排污染物、故意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实行按日罚款,而且累犯加重处罚”。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王灿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加大企业的排污成本,提高企业自律水平,否则对于一些污染企业来说,五万元、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处罚力度根本不起作用。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不断修订和改善是对于我们生活环境的维护,而民众的意见在这其中也是很重要的,从日常生活的角度出发,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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